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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报废设备处置

  • 区域:天津
  • 留言暂无
  • 浏览31
  • 更新:2024-04-26 10:28
  • 到期:长期有效
详细说明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报废设备残体一批
GR2024TJ1000596
挂牌价: 3,198.58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04-26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5-24
其他类
资产类别
安徽省 淮南市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路亚飞
联系电话: 010-69943064-8001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010-69943064-8005
委托会员联系方式
委托经纪会员名称: 中煤时代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栗树铖
联系电话: 15910241198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 11000010050612
开户银行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支付行号 316110000027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报废设备残体一批
资产类别 其他类 标的所在地 安徽省淮南市
评估机构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基准日 2023-08-31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备案
核准(备案)日期 2024-04-15
评估值(万元) 3198.58 账面价值(万元) 0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其它披露内容 1、本标的无材质单、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文件,标的数量和质量均以实际现状为准,资产清单仅供参考,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承担瑕疵担保,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意向受让方必须到场对标的现状进行充分了解,资产移交时以现场踏勘时实物资产现状为准,由转让方提供地磅现场过磅,涉及到的具体交割细节由转让方制定。受让方在使用、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质量、安全等问题,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一切的责任及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转让方在标的挂牌转让期间内安排一次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须提前电话预约,联系人:栗经理,联系方式:15910241198。资产交接时,涉及到的交割细节由转让方制定。 3、本项目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受让方必须承担额外的增值税税款(税率13%),并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时将税款直接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标的信息
标的描述 本次处置废旧物资主要是液压支架、采煤机、掘进机等设备残体。
标的是否有租赁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民惠街
经济类型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王志根 成立日期 1997-12-01
注册资本 259,054.18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采矿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913404007109235209 经营规模 大型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煤炭开采;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电气安装服务;公共铁路运输;建设工程施工;燃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矿物洗选加工;煤炭及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节能管理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矿山机械制造;矿山机械销售;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铁路运输辅助活动;土地整治服务;固体废物治理;雨水、微咸水及矿井水的收集处理及利用;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决议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9111000010000085X6
批准单位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 2023-09-01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批准文件名称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04-26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2024-05-24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付清
价款交纳形式 网上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提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前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征集到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相关规定原额原路径退回。 2、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部扣除: (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未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 (5)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及时付清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6)天津产权资产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以踏勘时实物现状进行后续过磅交割。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示期间必须前往资产所在地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资产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2)详细阅读并认可本项目披露内容及相关附件,同意本项目资产交接时由转让方提供地磅,以现场过磅为准,涉及到的具体交割细节由转让方制定。 (3)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1%的交易服务费,并在转让方内部流程履行完毕,转让方具备签约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4)本项目交易双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支付全部剩余交易价款。 (5)同意天津产权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将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6)受让方自备或委托第三方运输本标的资产的车辆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转让方处作业,包括装卸及运输等,应遵守转让方环境、安全等方面的相关管理规定,转让方有权依照相关管理规定对受让方进行处罚,由此导致的安全责任或其他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7)受让方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操作规范实施清运,清运过程中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及其后果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须确保标的存储地点临近设备设施、房屋建筑物等不受损害,发生侵害转让方权益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承担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 (8)受让方须自行负担现场协调、住宿、拆除、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一切费用,接受转让方组织的安全培训,清运工作时间为120个自然日,若受让方未在转让方要求的时限内清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运输及存放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9)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受让应符合的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的资质、条件和限制等,若受让方因环保、安全、资质等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且受到相关部门处罚,责任及损失由受让方完全承担。受让方须对转让方以及安全、环保监管部门依法合规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0)标的物作为废旧残体进行转让,不具备任何修复使用用途,若受让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等不恰当行为产生的安全、产权等纠纷,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负。 (11)项目设置施工安全保证金480万元整,受让方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时将上述安全保证金直接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若最终确定的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将受让方交纳的施工安全保证金酌情扣除,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①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超出约定施工工期的,每超出约定时限1天,扣除施工安全保证金的0.1%;②受让方应具备煤矿类工业固废及环保类废旧物资处置能力,若出现环保违规行为,相应环保罚款由受让方承担,且转让方另行扣除施工安全保证金的20%作为补偿;施工安全保证金因本条所述原因导致的扣除部分须在扣除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齐。③在交接过程中,受让方擅自将标的转售他人或受让方现场负责人员非其正式员工(以缴纳社保为准),转让方有权将受让方交纳的施工安全保证金全部扣除。
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万元) 959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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