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8日11时,被告人戴某云、戴某红、宫某到郎溪县建平镇维和小区捡拾废品,发现郎溪县自来水总公司因施工需要放在小区三期地下车库的两袋金属三通水管配件。三人趁无人看管,将两袋金属三通水管配件盗走,并到废品收购站销赃。两袋金属三通水管配件共92只,以87元出售,每人分得29元。经鉴定,92只三通配件价值2024元。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追回赃物,返还被害单位,并主动到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戴某云、戴某红、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鉴于三被告人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三被告人均有违法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